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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管辖 有关移送管辖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2022-10-29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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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管辖

当医院与患者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就要弄清楚该如何起诉医院,向哪个法院起诉,以及当原告与被告不在同一地时,我们该向那个地区法院起诉,那么就涉及到了医疗损害纠纷管辖,下面的为您详细介绍。

一、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就是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还是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

1、案情影响的大小。《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如何确定案件影响是否重大及在什么范围内影响重大,尚无明确、具体的标准。一般来说,所谓重大影响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较广,诉讼标的较大,审理结果中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在审判实践中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般是以争议标的金额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的。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宜对争议标的金额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各高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标准作出规定。

2、案件的性质。《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的涉外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中级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指定的某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案件的性质不同,其审理的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也就不同。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本身就表明有一定的审理难度和社会影响。此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地域管辖

第二次选择发生在同级别法院之间,在选定的该级法院当中选定一个法院,对其提起诉讼,这就是地域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遍管辖或者一般管理,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分,因此一般地域管辖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公民的一般地域管辖,一种是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在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索赔案件,当事人一般可以向下列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事故发生地;医疗不良后果出现地;肇事医疗单位所在地或个体医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受医疗事故损害的患者有权选择其中之一起诉,不能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起诉有先后次序的,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由最先受理的法院审理。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当发生医疗纠纷时,要确定医疗损害纠纷管辖范围,首先我们应该根据案情的大小、案件的性质来确定级别管辖,确定向哪个级别的法院提起诉讼,再来是确定地域管辖,如果被告与原告不在同一地区时,应该向医疗事故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梅州律师。

有关移送管辖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一、有关移送管辖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危害后也是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和维权的,那么一般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在受理了案件后首先会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确认,如果法院在受理后发现没有该案件的管辖权后也是需要及时的将案件已经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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